长治市煤改气煤改电补贴政策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改造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供热配套管网工程的协调工作,负责全部供热管网工程的青赔、占地、拆迁费用。
供热公司负责将管道敷设至居民院外,供热改造费用以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最多补贴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算,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供热改造费用按市、县、居民4:3:3的比例分担。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户及学校、养老机构(光荣院、敬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单位集体用户,改造费由市、县两级财政以1:1的比例分担。
(二)"以电代煤"供热改造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电网工程的青赔、占地、拆迁费用,市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其余费用由市供电公司负责。
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居民电取暖设备费用由市、县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补贴,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采暖"以电代煤"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以电代煤"的居民用户同步实施炊事"以电代煤"。
每个采暖期每户补贴谷期电价最高不超过2400元(12000度电),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补贴。补贴政策暂定为三年。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户及学校、养老机构(光荣院、敬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单位集体用户,改造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补贴。
(三)"以气代煤"供热改造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燃气管网敷设的青赔、占地及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燃气公司负责管网工程具体实施。
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居民燃气管网配套费由市、县政府按1:1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居民燃气取暖设备由市、县政府按1:1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
每个采暖期每户补贴燃气费用最高不超过2400元,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补贴。补贴政策暂定为三年。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户及学校、养老机构(光荣院、敬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单位集体用户,改造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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