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侵权连带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概念以及司法解释对其规则进行的改变中国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连带责任及其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178条。该条规定了侵权连带责任,但是没有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一致认为应当按照连带债务的原理和规则确定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则。对此,并没有出现理论上的重大争议和实践上的严重分歧。
二、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对侵权连带责任规则变更存在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连带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规定赔偿权利人原告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否定侵权连带责任以及连带债务的权利人的请求选择权。
第二,规定原告不同意追加某个或者某些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就是放弃对该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诉讼请求,等于剥夺了共同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权。
第三,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否定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原理。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共同加害人之一的权利。但是,如果认为在诉讼中没有对某一个共同加害人起诉,甚至是没有同意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就是放弃对这些共同加害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得再对这一部分放弃的请求权进行请求,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共同加害人来承担这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份额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的规定违背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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