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法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法连带责任的名词解释为侵权法中赔偿权利人能够起诉数个共同侵权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各负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
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在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就会和主债务一起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责任则不会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人被债权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此时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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