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已离异11年的周女士独自坐在法庭的原告席上,她要在法庭上向前夫讨要11年前协议离婚时约定的儿子的抚养费。
2003年3月14日,周女士与丈夫刘先生因长期家庭矛盾集聚,最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当时年仅6岁的儿子小雷由母亲周女士抚养,父亲刘先生则承担每年抚养费1800元。
然而在这11年期间,刘先生却从未如约支付分文抚养费,平日里只是给小雷买一两次衣服,仅在小雷读高中后支付过500元生活费。隐忍多年的周女士终于在今年3月26日向常熟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前夫刘先生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如数支付抚养费。
我一直拖到现在才起诉,一方面考虑到不管怎么样,与对方也曾经是一家人,不想他太难堪;另外,我也考虑到之前儿子太小,如果知道了妈妈把爸爸告上法庭,心理上可能留下阴影,而现在他也已成年,相信他也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周女士面对法官,语气柔和却带着坚定。
而刘先生作为扶养义务人和此案的被告,直至庭审结束仍始终未曾露面。
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应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扣除曾给付的生活费500元,数额合计19450元。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首先协议离婚,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协议内容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因此不要小看离婚协议内容的约定。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在11年前签订的,被告不履行支付抚养费已达10余年,但是原告的请求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此外,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解除而免除,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会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被告刘某虽拒不到庭,但仍规避不了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还要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希忘大家引以为戒,打消以拒不出庭逃避法律责任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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