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费用问题的裁判方式而言,其一是当双方能够就赡养费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时,且所达成的协商条款均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在此前提下,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的过程中,便可以依据这样的协议为基础,决定将抚养费用等相关事项作为法定书面成果进行审判;
然而如果双方在商议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亦有权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实需求,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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