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赵国宇通讯员景永利狄衡)11月21日,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阳县村民状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原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案已审理终结,新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和原阳县房地产管理所败诉。
同时,因在审理该案中,两机关均提供不出档案资料,有关人员涉嫌犯罪,新乡市中院已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依法查处。
原阳县城关镇东街村第七村民组的村民怎么也想不到,原本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却早在10年前就国有化了,而且连同该幅土地上的房产一并抵押给了银行。而原因竟是该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所违规操作,将集体土地和房产变性成国有,为银行提供了抵押登记。
1993年8月,原阳县第一农药厂与原阳县城关镇东街村第七村民组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15年。双方同时又订立协议、第七村民组为农药厂新区垫资建办公楼,工程竣工后农药厂未付清工程垫资款之前,楼房的所有权归第七村民小组。
1997年7月25日,第一农药厂为了贷款,申请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把其租赁的该幅集体土地予以抵押,同时申请原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把该幅土地上的厂房一并予以抵押。
为了实现贷款,原阳县国土资源局违规为原阳县第一农药厂、原阳县农业银行办理了土抵字(97)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抵押金额257万元。原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则违规办理了工字第97012号房屋他项权证。由于两机关错误进行抵押登记,导致第一农药厂从原阳县农行贷款257万元。
因两机关所出具的抵押登记均不能提供档案资料,新乡市中院认为,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原阳县房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撤销。同时,因导致原阳县农行的利益无法保护,有关人员涉嫌犯罪,本案还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机关对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所有关经办人员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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