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出售财产,按照职权对财产进行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实施。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紧急情况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的保全,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但有争议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损失或者其他危险,法院可以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败诉方承担。
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有多少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4、担保优惠
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
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
诉讼前保全担保费用一般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进行收取。如果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不足一千元,则会按照一千收取。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进行收取。同样如果低于一千元的话,则只会收取一千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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