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为了满足人们对意外伤害防护的需求,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类产品。
这两类商业保险的性质与工伤保险完全不同,因此它们之间是可以共存的。
假设某位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他不仅能够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获取相关的赔偿款,而且同样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
换句话说,员工在领取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之后,依旧有权利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作为雇主,职业道德不应促使他们提出类似“因为员工已经收到了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这样的抗辩理由。
因此,这些员工应当被允许同时获得这两种赔偿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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