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买受人的回赎权是指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二、买受人的回赎权期限是多久
对于回赎期的法定期间,我国并没有确定规定,而是由双方约定的期间和由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这两种意定期间。其中,买卖双方是通过自由意思表示来约定回赎期的,故一般应该予以许可,而且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后的双方约定。但是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应该是合理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的,且不阻碍买受人回赎标的物,而不是不合理的,抽象的,无法实现的。若出卖人单方指定买受人在数分钟内进行回赎,或者要求买受人当场回赎的,或者该指定期限朝令夕改,致使买受人无法判断的,都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应认定该指定期间不发生效力,不能约束买受人。
三、买受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买受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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