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卖方拒不迁出产权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7 18:30:17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卖方的户口在房屋内拒不迁出的处理方式:若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可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卖方迁出户口。

房屋过户期间产权属于谁

1、房屋的产权以产权证登记为要件。

所以只要办理好房屋登记以后,那么这个房子就享有合法的产权。

此时可以要求房东交房。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承租人不肯搬出去,不可以要求承租人强制搬出去。

但是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租交给自己,因为辞职他们承租的是自己的房子。

3、如果交房只是口头约定,严格来收,可以不承认,拿到房产证就可以要求交房。

4、但是不建议根据第3点要求,因为就是一两个月的事情,如果为了这个小事儿最后闹的不愉快个人感觉没有必要。

拿到房租也算是对自己的补贴,所以还是建议妥善处理。

房产过户要去房产管理机构,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子的产权归产权证上的登记所有人,因为房屋产权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可以在30天内持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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