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程序是什么?扣留质保金主要有两种程序:
1。连续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留一次质量保证金。
原则上,第一种方法适用于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即逐笔扣留进度款。这也是实践中扣缴质保金最常见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这种传统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将与《办法》中规定的在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相抵触同时。从合法性角度看,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尽量扣留质量保证金,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降到多少?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由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一般为1至2年)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按工程结算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中预留。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人。最新政策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工程维修的实际成本较低,大量质保金用于闲置资金。因此,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影响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履行。同时,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可以有效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可以有效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企业资金充足,可以在机械设备更新、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建筑业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主要功能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的维修责任,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通过施工企业竣工(交付)验收的缺陷(即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协议)的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业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缴,一般不计息。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有缺陷,应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自质量保证期之日起,乙方未履行《工程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保修义务的,质保期管理部可在质保金通知单提交质保金管理部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质保管理部提出扣减(或部分扣减)的建议应将本合同通知乙方,公司财务部应将扣款通知与质量保证金返还一并提交,以扣除上述金额。当满足退货条件时,本合同乙方应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提出退货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合同页及合同现场造价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部门、付款申请单、质保退回审批单、财务报表(原件第二联)、发票复印件一份。
3。质保期管理部在《质保金返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和金额后,提交质保金管理部审核。最后确定退货金额和退货单,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原则上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但退回时应扣除以下金额/费用:
(1)根据审计后《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通知书》中明确规定的扣除额
(2)在保修期内代乙方支付的各项金额
(3)乙方未支付的金额已支付但将由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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