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与环境污染罪的关系
时间:2023-09-13 03:50:10 4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讨论了环境污染罪是否属于结果犯的问题。通说观点认为其属于结果犯,但行为犯也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只有在特定的地点、超过特定的数量排放、倾倒、处置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在学术上,关于环境污染罪是否属于结果犯,存在一定的分歧。通说观点倾向于将其归类为结果犯。即使是行为犯,也要求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只有在特定的地点、超过特定的数量排放、倾倒、处置的,才构成犯罪。

【 环 境 污 染 罪 构 成 要 件 : 数 量 与 地 点 】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破坏,导致环境严重污染,危害人类健康或者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向环境排放超过规定容量的污染物。

2. 环境的破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环境的严重破坏,包括破坏植被、破坏水体、破坏土壤、造成空气污染等。

3. 危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人类健康或者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损害。

4. 法律制裁: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

根据以上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环境污染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应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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