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和关系的大小
时间:2023-08-03 17:00:49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推定指:权利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失事实间有客观联系,则因果关系举证倒置由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事实不具有应关系,若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则推定侵权行为和损失事实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保险固然有理赔的功能,然而面对被污染了的环境,理赔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的作用也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影响可能是长期潜在的,当前的损失评估可能不能完全反映这一影响,如果是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影响就更不是金钱所能够弥补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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