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责任的特点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点如下: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4.需要注意的责任区分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无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其内部的责任份额划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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