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3-04-02 16:40:54 1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一、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吗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怎么办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五)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八)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三、保险合同终止还能赔偿么

保险合同中止的,被保险人通常还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事项由获得赔偿。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投保人未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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