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的成立规则及承运人的义务
时间:2023-06-09 10:01:57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成立规则

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除外

(二)承运人的义务

1、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不论承运人对该损害是否有过错),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损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对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承担相同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2、对旅客托运物品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物品的毁损、灭失,也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以下三种情况导致货物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3、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仅在承运人对该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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