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期望利益必须基于有效合同的期望,而不是合同可能达成的期望。对于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期望利益不是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合同履行对他的价值,而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缔约时的情况。3、一般来说,至少一方的期望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不是对合理的第三方的实际价值。因此,基于期望利益的损害赔偿应考虑与受害者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况,包括他的个人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望利益不能按照普通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盈利能力、客观条件等。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任利益和期望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有相同或近乎相同的计算标准。如果为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可以简单地基于期望利益,也可以基于期望利益和信任利益的结合。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主体。并非一有违约,就可以同时请求三种利益的赔偿,或者有三种利益可供选择。
期待利益的特点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期待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订立时希望或预期未来某一时间内所获得的利益,它是与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馒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圆满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利益与风险同在,当事人要想获得利益就必须承担风险,这是必然的。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来获得某种利益或好处,同时也应认识到其中存在的某种风险,但是囿于人的局限性,当事人不可能将其所预见未来某一时段要发生的风险在合同中一一举例。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利益也是一种风险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正如上述所说,期待利益尽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它同时还具有未来性和期待性的特点,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风险系数,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