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销售房改房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销售空置商品住房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竣工,尚未出售的住房。竣工日期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上盖章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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