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共同共有房产,会先告知共有房产权人有权利进行协议分割共有房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析产诉讼,如果共有产权人并没有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达成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推进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产权人对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且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是有效的。
一、下列财产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1、生活必需;
2、荣誉奖章;
3、知识产权;
4、涉及他人的财物;
5、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二、当事人被法院强制执行会被限制以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共有产权人并没有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达成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推进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产权人对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且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是有效的,生活必需,荣誉奖章,知识产权等财产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姐姐擅处共有房产法院判决卖房协议无效
房产,将共有房产协议卖给他人,收取他人的购房款10000元。5月2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姐姐同他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他人购房款10000元。
周xx和弟弟周zz姐弟俩均已成家立业,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位于郧西县夹河集镇的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里。2007年2月11日,周xx未经弟弟周zz同意擅自做主将该房屋卖给余某,并达成口头协议,周xx将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作价70000元卖给余某,余某当即付定金10000元,周xx出据了定金收据。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定了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70000元,并将2月11日所付定金10000元抵作第一期购房款,同月28日交付第二期房款50000元,同时由周xx出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第三期购房款10000元在搬家前一次性付清。由于周xx未能出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证明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合法所有,余某未再交付购房款。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周xx返还10000元购房款。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xx出卖的房屋系其父母亲生前所建,周xx和周zz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周xx在明知自己所卖的房屋系与弟弟共有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周zz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与余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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