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厂拆迁业主补偿标准包括:1、对拆迁资产的补偿,主要有工厂无法搬迁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2、对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的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费、运输费、物资的包装费等;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具体的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根据深圳的平均经济水平和相关政策而定。
关于工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作出工厂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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