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的情形包括有: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等。
一、公司被吊销后债权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公司清算的条件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三、清算和破产的区别
破产和清算的区别: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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