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拆迁是否有统一的补偿政策?不同地区政府对工厂拆迁的补偿不同,一般由地方政府制定,因此没有统一的补偿政策。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是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费用按厂房标准补偿。各地标准不一,不按农村房屋标准。如果没有房产证,至少应该尽量参照厂房标准或接近厂房标准。
2。结构附件补偿:包括土坝、水池、厂房、道路、堡脊等,各种标准不一样,但按政策都是死的,不漏清查也可以。
3。设备折旧处理。对于不能在工厂内移动的设备设施,应提供购置发票(收据)进行折旧补偿。
4。搬迁费。厂内可移动设备及其他设施的搬迁费用,根据搬迁的数量和距离自行计算,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提前搬家,会有奖励费。在协商中,如果有合法的程序,如果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我们可以和政府协商,争取更多的赔偿。作为厂房,搬迁必然会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这也会在补偿中考虑。不过,也不是要瞒天过海,否则双方就达不成协议。厂房的重置价格是重置后重建厂房的费用。房屋拆迁时,存在置换问题。实际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只要符合正规厂房的固定形式,就要按房屋计算。在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不同,补偿价格也不同。部分厂房采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可能不能满足四面有墙的要求,但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按新的建筑价格标准计算。基本上,厂房外有坚实的物业,所以可以按照厂房的重置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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