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违约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近日在宁德国税局咨询答复中看到,问:销售行为还未发生甲方解除商品买卖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了违约金,乙方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征收增值税?答复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我的问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说违约金如何理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细则第十二条所说的违约金包含于价外费用中,而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是基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该价外费用本质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关联关系,也即是由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引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随同销售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而销售行为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两处违约金并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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