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缩水如何解决
时间:2023-04-05 00:00:08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该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或选择退款。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退款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该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出3%的,买受人有退房和退款两种选择,选择退房的处理办法与上等同,选择退款的,该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一、我国对房屋的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各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四)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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