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理解及差异探讨
时间:2023-07-12 11:44:39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两种抗辩权的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履行利益,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双方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无论双方合同的顺序如何,先行使抗辩权,后行使人有权在双方合同中行使。

4、产生差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要求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于一方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但在性质和内容上又有所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2、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3、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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