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前购房产权归属的确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对新人的父母名下,通常情况下,这套房产的首付款是由新人的父母承担,再进行房屋的名义登记。
此时,房屋通常会被视为父母二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假如房屋以无婚姻关系的情侣双方为登记人,无论其中任何一方支付了首付款,此房产都应该被视作这对无婚姻关系恋人间的共同财富;
再者,当购买的房屋仅以无婚姻关系的一方为登记人时,倘若该方为购房付出了全部的首付款且在婚前就已领得了房产证,那么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其单独所有的私人财产;
最后,如购买的房屋由一对新人的父母与他们的孩子(即未婚恋人)共同登记,那么这样的房产就应当被划归为房子主人与他/她的父母共有的财产范畴;
此外,如果是由两位新人的父母以及他们的孩子(同样也是未婚恋人)共同提出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并且在不断更新中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标注为共同所有,此类房产则应该被当作是未婚恋人与其父母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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