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失物是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主观过失或者自然原因丧失控制的物品。遗失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它必须是可移动的。土地等不动产,即使因时间久远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普通动产外,证券、银行存折和各种凭证也属于动产范畴。2一定是空无一人。失物未找到前,任何人不得占有。判断占有是否灭失,需要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只是暂时丧失占有权并不构成损失。因此,占有的货物不慎进入他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构成财产损失。在自己家中遗失的物品,不视为失物。失去占有权必须是确定的。无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它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遗失人知道遗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三。它决不能是没有主人的东西。丧失对遗失财产的占有权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图。在广义上,遗失物包括性质、特征相同的漂流物和流浪动物。遗失物,是指根据遗失人的意志,不是暂时遗失的财产。遗失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拾得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灭失的问题。失物不是无主的财产,而是失主已经失去占有权而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至于占有权的丧失,则有各种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所有人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财产;也有其他情况,如直接占有人丧失财产。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说,它是遗失物。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没有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放弃了该物,因为他缺乏意志能力,所有权的放弃就不会成立。但是,为了安全或者其他考虑,物主将物埋在土地上或者放在某个秘密的地方。此时,物主并没有失去对该物的占有,所以它不是一个遗失物。如果主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忘记了在哪里,那就是埋藏物或隐藏物。第二,失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失物招领人在将失物交给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收缴失物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他们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篇文章是关于失物的保管的。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然后交还或者交付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收失物前,还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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