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保留多久
时间:2024-07-18 03:48:30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保留多久门诊电子病历的数据管理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保存期限自具体患者最后一次接受诊疗服务之日起,应确保至少有长达十五年的记录保留期;对于住院电子病历的储存,其保存年限则从每一位患者最后一次离院日算起,必须满足至少为三十年的规定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医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有法律规定吗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门诊病历而言,电子病历的存储期限应至少为15年,且从患者

最后一次就诊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在住院病历方面,其电子病历的储存期限则应至少为30年,同样也是从患者

最后一次出院的日期开始计算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关于门诊电子病历资料的管理与存储责任分配问题,明确规定应由各个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在具体患者获得最后一次诊疗服务之后,其门诊电子病历信息需被妥善保管,并确保至少具有长达十五年之久的数据保留周期。而针对住院电子病历资料的存储与保护,其存储年限则需要从每位患者离院的当日开始计算,且要严格符合至少达到三十年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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