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袍江适用新《消法》调解网络消费投诉
时间:2023-06-07 16:55:17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日前,绍兴市消保委袍江分会成功适用该条款,调解了首例网购消费投诉,当事人程先生也成为依照该条款为自己挽回损失的消费者。

程先生是网购达人,日前其在天猫网上购买了一口品牌电压力锅(网店经营地址和电压力锅生产厂家均在绍兴袍江),收货后发现电压力锅插口有松动,马上致电天猫商家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对方称需到压力锅生产厂家售后开具检测单才能退货;程先生遂致电生产厂家咨询,客服人员告知可以直接向网店退货,不需要开具检测单。于是程先生再次向网店要求退货,并指出其店铺明明标示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现在退货为何需要检测单,这不是无理由变成了要理由吗?网店售后却依然坚持要求其开具检测单,消费者无奈电话投诉至消保委袍江分会。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后,工作人员与网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向其详细讲解了新《消法》中对网购的相关规定,负责人对程先生购买的电压力锅予以退货并承诺包邮处理,表示以后会严格按照《新消法》规定开展经营。消费者得知处理结果后向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消保委在此提醒: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广大网络销售商家应认识并牢记新《消法》对网购的新规定,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处理,避免出现此类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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