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若在并不完全符合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交接,便须承受相关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可能触及刑事法规的惩戒。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未达标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勒令其期限内予以修复,并对所交付的房屋总造价的2%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严肃处理。对于给购房者带来损失的情况,开发商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则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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