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质量不达标,可以要求退房:根据相关规定,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购房者可以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2、如果质量还能忍,要求开发商修复或赔偿: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房屋交付时应到达什么标准
房屋交付时应达到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所应达到的状态。其内容可以包罗万象,质量、环境、配套、装修、品牌、型号,都可以自由约定。交付时买受人据此进行查验,未按标准履行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达不到交付标准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
现实中大量的交付纠纷,并不是由于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是对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存在争议。本来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的问题,买方却以拒绝受领来维权,这就大大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只有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明确区分,才能看清问题的不同性质,不满足交付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而不符合交付标准的,不影响交付,只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这样的规则,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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