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解雇一名拥有巨额未偿债务的经理?律师回答: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是公司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永久性业务执行机构,并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法》规定,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具体规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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