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
1.使用登记表(按台/套办理);
2.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6.《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7.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8.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9.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10.使用登记表(按单位办理)。
二、扬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扬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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