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起诉后,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胜诉以后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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