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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