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意识不高
就法官而言,他们不太清楚什么是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以及听证与听证的关系。因此,各方的解释是不够的。在通知听证会时,他们大多使用电话方式,而且往往没有明确通知听证会。当当事人询问听证会的内容时,他们通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含糊其辞。我对听证会了解不多,因此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经常说“我不知道这是一次法庭开庭,也没有准备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并等待法院的庭审通知;当一些政党收到裁决书时,他们会大喊“不开庭怎么能判刑?”
II。听证程序不规范。听证是审查方法之一,还是听证原则和不听证例外。从审查的一般规定来看,可以得出结论,本次审查只是一般规定之一。然而,还有一项制度要求,听证是原则,不听证是例外。如何通知听证会。应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常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
3。听证会应该是由一名法官还是由合议庭进行?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采用审判长的单一法官,只有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如何掌握听证会的内容。有些人会在有任何疑问时询问和倾听,有些人只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举行听证会,有些人会举行完整的案件听证会。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的处理标准不同。基本上,另一方可以等到双方到达;有的采取单独听取意见的方式,但基本上没有严格执行。通常根据申请的撤回或缺席来处理,这显示了对当事人更宽容、更务实的态度。听证程序。是否按照简单的法庭程序进行,双方分别陈述、提供证据、质证、认证和辩论,或者直接进入主题,只听取争议;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听证会期间更改其主张;当事人是否有权在庭审后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在这些案件中,做法非常不同。
III.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尽管再审审查意见规定听证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还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时间、可以审理哪些案件等内容,内容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审理,而审理并没有成为必要的审查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听证方式,听证审查方式也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
IV.难以送达
难以找到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通过发送受理案件通知和通知听证会。有时甚至连申请人都无法得到通知。裁定书送达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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