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人身监护权基本相同,具体包括:住所指定权;归还请求权;被监护人的身份行为上事项的同意权;抚养义务;监督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精神病人的具体护理和治疗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措施。
人身监护权的内容有什么
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3.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4.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5.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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