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理的案件,法院能否进行参与审理?
时间:2023-07-05 10:14:11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与提审的,是违法的。刑事案件还在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不能参与,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后,作出起诉决定书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案件到此结束,不再移送至人民法院。因此,案件还在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不得参与,当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

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是否开庭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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