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拟邮寄/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如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4、经批准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
5、经批准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6、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
(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签字
审批部门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拟邮寄/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如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4、经批准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5、经批准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6、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示范文本下载]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审批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3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卫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4
上一年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情况表?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省食药监部门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拟邮寄/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如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4、经批准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5、经批准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6、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审批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6
运输方式及安保措施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下载]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7
企业无违规经营行为的情况说明(监管部门出具)?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药监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8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1份
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它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需要加盖公章
卫计部门、药监部门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海艳、吴丽娜、刘永芬、王娟、刘霞、刘曦文煜、石宏宇、郑拓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2284-->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邓皓源王娟彭海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0769-->
即办
审查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如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4、经批准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5、经批准合法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6、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邵红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1605-->
即办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1、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之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海艳、王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现场领取-->
3个工作日-->
即办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大厅经营管理类窗口,详细地址:黔中大道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公交乘车路线:4路、705路公交车,在贵安综合保税区站下车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综合保税区审批服务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4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2
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3
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52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第54条第一款: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
依据描述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21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5.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2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