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予增减。二是不得扣除非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对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行非实质性改进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第三,税法未列明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予扣除。4受托单位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扣除,受托方不得另行扣除。委托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委托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否则不得扣除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6)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享受附加扣除优惠政策。7企业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当由受益群体成员公司合理分担。各单位申请附加扣除时,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协议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的,不扣除研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追加扣除。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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