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该项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不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研发费用归集准确的常驻企业,被称为“三新”工程。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所有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得增减。加减有一个前提,就是要达到“三新”工程的标准。“三新”项目的区别,取决于该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的范围:一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是《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导意见(2007年)》“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技术、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新流程”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研发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所独有的。所谓“新”,是指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对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进行实质性改进,通过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常规升级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的研发采用新技术,不是“新”。然而,利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利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是有区别的。
所谓“新”还需要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产业的技术和工艺上处于领先地位。在这里,有必要谈谈“取得成果”的概念。有价值的成就不一定要成功。消极的成就也叫成功。目前,人们对科研成果往往存在误解。他们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事实上,有价值的成就并不一定成功。换句话说,研发活动是允许失败的。具体来说,对“三新”失败项目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的某一研发项目是否属于“三新”范畴,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属于“三新”范畴(项)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时,不需要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部门和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技术部门或企业所在集团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以作为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类别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符合“两个领域”、“新”的概念时,才能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4。区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一些大型研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己完成的,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便于准确收取研发费用,财务人员需要明确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判断委托开发的关键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除了具体的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通用条款外,还有最后一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要么规定双方共享,要么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当委托方拥有部分或全部时,才是委托开发。知识产权属于受托方的,不是受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它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合同中注明双方单独投资、自负费用、共享知识产权或拥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双方分别计算扣除。委托开发是指委托方进行附加扣除,受托方不能进行。因为受托人获得的报酬是提供服务的收入。委托开发时,合同必须要求受托人在年底或项目研发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并填写“可增减研发费用收款表”。受托人不能向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不得加减受托人发生的研发费用。
只有区分这两个实质性问题,才能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今后申报研发费用附加扣除。
5。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增减。作为一个大企业,为了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有时会投资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发。这类支出不属于企业允许增减的研发费用。因为本次投资获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而不是间接相关。
6。判断“研发费用”的核心是说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是否与某个新的研发项目有关?这一点需要与“企业研发费用”这一基本概念紧密联系起来,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理解,一段时间、一部分人员和一个项目支出是否用于某个“三新”项目的研发,是否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全部用于研发活动。在这一概念的前提下,判断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范围相对清晰。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开展市场调研,为“三个新”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打下一定的基础。这些市场调研费用能加上扣除吗?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在市场调研中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研发费用进行追加扣除。因为市场调研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研发项目目前并不存在。这些费用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研发项目没有直接关系。严格来说,企业的研发费用实际上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概念的研发费用,另一个是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我们可以理解,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和企业研发所需的研发项目费用,都是企业会计制度所要求的研发费用。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维持这一制度运行的正常成本是企业研发机构存在的成本。在会计上,它是研发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经批准后,研究开发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项目符合“三新”要求的,才允许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税收政策中的研发费用与企业财务中的研发费用的关键区别在于“批准”。允许加、减的部分为符合规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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