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的参与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控方和辩方辩论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法庭程序。庭审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最后陈述、审议和量刑。书记员应书面记录庭审的所有活动,经审判长复核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分别签名。庭审结束后,证人应当在法庭上宣读或者宣读法庭笔录上的证人证言。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人民法院开庭后签名或者盖章。审判一般应当继续进行,但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审判:。有必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获得新的物证,重新确认身份或进行调查。检察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继续审理。暂缓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当重新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但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审判期间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提出发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获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判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判的时间不计入审判期间。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的设置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然,简易程序的适用首先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简便起见,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了具体规定:
(一)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次罚款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此类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犯罪和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犯罪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审判期间,如果发现被告人犯有严重罪行,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应当终止简易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2)经告知后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知后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不严重,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人民法院无需进行大量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快速地结案和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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