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一直是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保险业的市场化既给我国民族保险公司引入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也提供了成熟的经营样板。面对即将发生的变化,如何抓住发展机遇,迎接挑战,促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民族保险业需要认真思考的大问题。
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应该如何建设
我国加入WTO后,将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这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提高民族保险业竞争实力的角度,制定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的相关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抓住机遇,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在内容和范围上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完善保险立法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应根据与WTO成员国的协议约定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对一些现有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政策等,完善《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将其颁布为法律,规范保险中介行业的责、权、利。其次是要制定新的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如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定《精算师法规》,规范精算报告制度;制定《政府部门接管保险机构办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政府接管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条例》等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进入WTO后,保险监管部门应超越“问题跟进型”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从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逐步转移到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两方面上来,按照“超前监管”及早期风险监管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级监管组织,理顺关系、权限和职能。要本着健全市场、对保户和保险公司负责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规现象,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水平,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保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三)按照现代商业保险企业的要求,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当前,曾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影响的国有保险企业仍面临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业人才缺乏、效益低下、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等诸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无法迎接日益临近的“入世”的挑战。为此,国有保险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一是要建立起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客户服务、产品开发、信息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现代管理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电脑联网和办公自动化,积极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引入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二是要建立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经营机制,“入世”将使国有保险企业面临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改革国有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上旧的管理体制的弊端,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按岗定酬,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比照外资或合资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薪酬,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切实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三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的收入阶层、年龄层次、职业、性别、家庭结构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的预测,设计出适应性强,在利率变动时能保持一定稳定性的产品。四是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应真正把客户当作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出发,彻底杜绝诸如理赔难、随意变更保险合同等侵犯客户权益的官商作风。一方面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训练职工,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开展诸如语音电话咨询、银行代收代付、网上投保等方便客户的服务举措,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四)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包含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体系是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所不可缺少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中介市场发展了,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能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扩大市场需求。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在清理和规范保险代理人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有关经验,发展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形成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
二、加强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
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大多采取的是总、分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上的过错都会影响到整个法人,甚至会引发整个法人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一)进一步健全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授权经营对理顺总、分公司关系,明确划分总、分公司权限和责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权限划发的科学性及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制约,一纸“授权书”尚不可能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总、分公司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授权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增强这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标准体系。除了要实行统一的费率、条款外,还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电脑操作系统,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等等,以保证整个公司运作的协调与统一;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利润率、资金收益率、保费资产率、人均保费、人均利润等指标的考核,利用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调动各级公司优化结构、增收节支,从制度上促使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三)建立和完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预警和内控系统。要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采集各种业务和管理的数据信息,通过科学地分析和测评,制定出经营风险的警戒线,在日常工作中以此来衡量和评价各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查找原因,通过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多种手段和办法来解决问题,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健全内控监管组织体系。要加强稽核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强化监察审计的职能。考虑到同级公司对自己监督审计的难度,上级公司应重点对下一级公司进行监督审计,把重点放在对业务、财务质量的审计上,可考虑建立特派员制度,总公司向省级公司、省级公司向地市级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特派员,地市级公司向基层公司派遣巡视员,以强化对经营情况的监督,促进各级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些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非常重视,而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较少,多由市场因素来调整和制约。原保险法在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次修改保险法增加了本条规定,在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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