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存在差异,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一、申请宅基地不批怎么办
如果申请宅基地遇到不批的情况时,首先应当向工作人员询问是什么原因导致不批。一般而言,村民在具有以下情况时申请宅基地的不会得到批准:
1、村民并不是该村集体的成员,却申请该村的宅基地的;
2、本村集体村民所在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
3、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方面的,应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却没有办理的;
4、村民原来已有宅基地,却实行了出卖、出租或赠与的行为,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如果是第1项的,村民可以申请转入该村集体的户籍。如果是第2项的村民可以脱离户口。如果是第3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宅基地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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