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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有哪些泉州宅基地资质办理条件

2020-04-18 1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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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法律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一、严格依法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制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的规定,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如占地面积、层数、层高)、建设技术指标等进行明确。 (一)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地要划定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内外可以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严格申请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农村村民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申请宅基地。 (三)规范村级审查。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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