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原告梁某、被告左某高兴地分别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领取了拆迁补偿款129.1万余元和10万元。至此,一起因拆迁引发的确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顺利结案。1998年11月,原告梁某以开办“福*苑”老年公寓的名义,在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新桥村投资征用土地4.2亩,建成“福*苑”老年公寓,建筑面积1124.57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左(尼姑)参与“福*苑”老年福利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将部分资金投入“福*苑”老年公寓建设。2009年7月24日,因九江市莲溪大道建设需要,需要征用“福*苑”及其土地。被告庐山区某局与原告梁某、被告左某为拆迁人签订了《九江市莲溪大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庐山区某局征收“福*苑”及其土地,而拆迁补偿总额为150余万元。当原告梁某与被告左某未能就赔偿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时,被告庐山区分局于2009年10月20日将全部赔偿金转入被告左某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被告左某当即提取了10.9万余元。原告梁某为防止被告左某拿走剩余的139.1万元,于2009年11月12日通过北京市庐山区法院互联网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将被告庐山区分局和左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赔偿被告庐山区分局向原告支付“福*元”拆迁补偿款15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左某停止侵害“福*元”拆迁补偿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某威胁称,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将采取激进措施,停止建设莲溪大道。为了防止矛盾加剧,保证九江市连溪大道工程顺利进行,庐山区法院破例,坚决采取保护措施,冻结被告左派的银行账户,为以后的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一方面耐心做好原告梁某的工作,嘱咐梁某依法维权,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此案,于是放弃了用极端手段阻止莲溪大道建设的想法。另一方面,要认真审理案件,引导双方在法庭上交换证据。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将绝大多数证据(本案证据1600余件)和本案事实固定整理,使双方进一步了解本案的诉讼风险,为今后的庭审和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案经过两次审理,双方于2010年4月29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1。拆迁补偿总额为1500353元,分配如下:①左已提取109064元,归左所有;②剩余1391289元,左得10万元,梁得1291289元;
2。“富源”未被征收的土地权益和其他所有权益属于梁,左放弃所有权利。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庐山区分局承担。5月5日,梁某、左某到庐山区法院领取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双方对法院细致公正的审判表示肯定,对法官耐心调解、促进和谐表示感谢。调解结案不仅实现了案件的结案,而且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九江市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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