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请的10日内,对其申领者的资格、失业金的发放期限、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本人。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档案移交用人单位。
全文3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