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承担1/3、政府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及时足额划拨;社会筹集的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提高缴费比例后增收部分列支,也可从社会捐助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来源中筹集。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并适当向财政困难、老工业基地、下岗职工比重大的地方倾斜。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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