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07 15:41:35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为: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一、哪些房地产不能做抵押贷款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二、法律依据有哪些?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卖,也将导致抵押权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无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而且,不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房屋的抵押权。实践中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的,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5、《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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