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都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国农村的土地全部实行公有制。
(2)村土地公有制的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两种。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并不全属于集体所有。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而进行的合作化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逐步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改革,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家庭经营,是农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尽管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没有变,但土地的权能开始分解,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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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现实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
(2)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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